女孩钓鱼溺水身亡,父母索赔百万,可是这责任该让谁来承担?这问题估计让许多网友感到不解,下面是留学出国网整理,请大家阅读。
女孩钓鱼溺亡父母索赔百万,溺亡责任该由谁承担?
女孩小尹受同事邀请在昌平区某运河内钓鱼溺亡,父母索赔百万。今天上午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多方称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刚入职不到一年 受邀游玩不幸身亡
小尹系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刚到公司上班不到一年。2016年8月7日下午,小尹收到该公司新聘任部门经理宋先生的邀请,与宋先生朋友以及公司同事在昌平区马池口镇某运河内钓鱼、游泳,不幸死亡,经北京市昌平区治安支队调查鉴定,死亡原因为溺水。
原告尹先生夫妇认为,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作为运河责任管理单位,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和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对事故负有责任。同时宋先生是公司新聘任的部门经理,事故当天邀请小尹等同事去钓鱼、游泳,不仅仅是游玩,实际是磨合工作关系,有一定的职务性质,公司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因此公司与部门经理宋先生、同事于先生和陈先生以及同行的张先生应该和北京京密引水管理处一起承担责任,依法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99116元。
二、被告对诉讼请求有异议 公司称已赔偿六万元
今天上午,小尹的母亲出席了庭审。
被告京密引水管理处称,运河里的水是南水北调工程的饮用水,根据北京市相关法规,在运河游泳、钓鱼本来就是违法的,而且运河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尽到了安全警示的义务。所以对小尹的意外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小尹的公司称,同事之间一起相约游玩不是公司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且事故发生后,公司已经给了小尹父母一定的补偿,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他四名被告均称,小尹作为成年人对风险有足够的认知,四人对小尹的意外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原告代理律师出示证据称,水库管理公司只是提醒水源是饮用水,只是从保护水源的角度进行提醒,并没有从人身安全的角度提示水库的危险。
被告小尹的公司称,在微信群里提出钓鱼邀请不代表有职务性质,从微信记录看出,发出邀请只是询问,并没有强制。而且之前已经和小尹的父母达成了和解,并支付了原告六万块钱的赔偿金。
三、死亡赔偿金含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29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2、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规定,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3、“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 因此,虽然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是死者的近亲属,但其性质不是遗产,不适用继承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即赔偿数额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
此外,死亡赔偿金往往并不单独出现,很多时候会由受害人亲属连同丧葬费、抚恤金一起提出。
四、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相关
一、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二、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三、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